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对象及待遇
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对象及待遇
一、保障对象和范围
(一)对象
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,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。
(二)范围
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,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;除因急诊抢救外,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障范围,医保基金不予支付。
二、待遇标准
按照分级诊疗要求,从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分娩,妥善解决并发症等特殊情况出发,针对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院级别和住院分娩实际情况,制定了差异性医疗保障待遇标准,实行分类保障。
(一)参保孕产妇在统筹区内县、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,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。其中:顺产医疗费用包干支付标准县、乡两级为1800元;剖宫产医疗费用包干支付标准县级为2700元,乡级为2100元。
(二)参保孕产妇在州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,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。其中顺产医疗费用限额支付2400元;剖宫产医疗费用限额支付3400元。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达不到限额支付的,医保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;超出限额标准的,医保基金按限额支付,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。
(三)因难产、危急孕产妇抢救、妊娠并发症、妊娠合并症或孕产妇伴随其他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况,导致诊疗所需费用超出单病种包干支付范围,或在统筹区外县、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,不再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,按普通住院医保待遇标准进行结算。
(四)按照相关政策落实特殊贫困人群医疗保障待遇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分娩费用按照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规定落实住院待遇。
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在参保统筹区内县、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,按单病种包干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根据“结余留用,超支不补”的原则,对定点医院机构予以包干支付,个人无自付费用,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变相分解将费用转嫁给个人承担。在统筹区外县、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,不再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,按普通住院医保待遇标准进行结算。对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予以了保障,减轻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负担,提高了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,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发挥了积极作用。
医保科宣